中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
煎膏剂(膏滋)  
附录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. 煎膏剂(膏滋)  

    煎膏剂系指药材用水煎煮、去渣浓缩后,加炼蜜或糖制成的半流体制剂。        
    煎膏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一、除另有规定外,药材需加工成片或段,按具体品种规定的方法煎煮,滤过,滤
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,即得清膏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二、如需加入药粉,除另有规定外,一般应加入药物细粉。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三、清膏按规定量加入炼蜜或糖(或转化糖)收膏;若需加药物细粉,待冷却后加
入,搅拌混匀。除另有规定外,加炼蜜或糖(或转化糖)的量,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3倍。
    四、煎膏剂应无焦臭、异味,无糖的结晶析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五、煎膏剂应密封,置阴凉处贮藏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【相对密度】  除另有规定外,取供试品适量,精密称定,加水约2倍,精密称定,
混匀,作为供试品溶液。照相对密度测定法(附录Ⅶ A)测定,按下式计算,即得。 
                      W<[1]>-W<[1]>×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供试品相对密度=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W<[2]>-W<[1]>×f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式中: W<[1]>为比重瓶内供试品溶液的重量,g;
          W<[2]>为比重瓶内水的重量,g;

             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f=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供试品重量+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凡加药材细粉的煎膏剂,不再检查相对密度,应符合各该煎膏剂项下的规定。 
    【不溶物】  取供试品5g,加热水200ml,搅拌使溶,放置3分钟后观察,不得有焦
屑等异物(微量细小纤维、颗粒不在此限)。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加药材细粉的煎膏剂,应在未加入药粉前检查,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。加入药
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。       
  【装量】  照最低装量检查法(附录Ⅻ  C)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
    【微生物限度】  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(附录ⅩⅢ  C)检查,应符合规定。     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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